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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X-100系列防爆吸頂燈由ZL102鑄鋁合金外殼、玻璃罩、保護網等部分組成。外殼及保護網表面噴塑,內裝E27增安型燈座。本產品結構緊湊。可鋼管布線或電纜布線。
BLX-100系列增安型防爆吸頂燈(以下簡稱吸頂燈),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場所(1區)或2區,溫度組別為T3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11區,溫度組別為T13。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為Ⅱ類,在交流50Hz、額定電壓220V的線路中作照明之用。
吸頂燈按GB3836.1和GB3836.3和GB12476.1設計、制造和檢驗。
1 適用范圍
本企業標準規定了BXL-100增安型防爆吸頂燈(以下簡稱防爆燈)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等要求。
本企業標準適用于防爆燈的設計、制造與檢驗。
BAX-100防爆吸頂燈主要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中2區危險區域,ⅡA、ⅡB、ⅡC級T3組及以下場所,在交流50Hz、額定電壓220V的電路中,作為工作場所照明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444 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4048.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總則
3 產品分類
3.1 型號意義
B X L — 100 B
白熾燈
功率
鋁合金
吸頂式
防爆
3.2 基本參數
防爆燈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光源種類 | 功率(W) | 燈頭型號 | 電壓(V) | 防爆標志 | 防護等級 | 進線口螺紋 |
白熾燈 | 100 | E27 | 220 | ExeⅡT3 | IP65 | G¾ |
4 要求
4.1 防爆燈應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標準進行制造,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2 正常工作條件
符合本企業標準的防爆燈,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
a)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
b) 周圍空氣溫度上限值不超過+40℃,下限值不低于-20℃,且24h內平均值不超過+35℃;
c)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40℃時,空氣相對濕度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
d) 在含有Ⅱ類爆炸性氣體環境場所;
e) 污染等級為3級。
4.3 結構要求
4.3.1 金屬外殼材質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重量比)鑄鋁合金制造。
4.3.2 所有緊固件應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
4.3.3 的透明件應采用鋼化玻璃制造。
4.3.4 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均應采取防銹措施。
4.3.5 防爆燈應設有內外接地螺釘,內外接地螺釘應符合GB3836.1-2000中15章規定。
4.3.6 防爆燈燈座應采用符合GB1444《防爆燈具螺口式燈座》的要求。
4.3.7 防爆燈外殼外表面宜涂銀灰色粉末漆。
4.3.8 防爆燈應設置銘牌,材質應采用耐化學腐蝕的材料制造。
4.3.9 防爆燈在絕緣材料級別Ⅰ時的電氣間隙不小于5mm,爬電距離不小于5mm,螺口式燈座和燈頭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小于3mm。
4.4 性能要求
4.4.1 應防止螺旋燈泡在燈座中的自動松動,燈具應承受GB3836.3-2000中6.3.1條型式試驗要求。
4.4.2 防爆燈絕緣應承受50Hz、電壓2000V的工頻耐壓試驗,歷時1min無擊穿和閃絡現象。
4.4.3 防爆燈燈泡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90℃,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60K。
4.4.4 防爆燈的外殼應承受7J、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不得損壞和發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
4.4.5 防爆燈的透明件應承受GB3836.1-2000中23.4.6.2規定的熱劇變試驗要求。
4.4.6 防爆燈的密封圈采用橡膠制造,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3.3規定的老化試驗要求。
4.4.7 防爆燈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2.3的要求。
4.3.8 防爆燈座應符合GB3836.2-2000中15.2規定的Ⅱ類C級內部點燃不傳爆的結構和試驗要求。
4.4.9 防爆燈外殼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65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防爆燈螺口式燈座的機械試驗按GB3836.3-2000中6.3.1條規定進行。
5.2 防爆燈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14048.1-2000中8.3.3.4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3 防爆燈的溫升試驗按GB/T14048.1-2000中8.3.3.3條,溫度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6條有關規定進行。
5.4 防爆燈外殼沖擊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5 防爆燈透明件的熱劇變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6.2條規定進行。
5.6 防爆燈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7 防爆燈的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8 防爆燈座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2條規定進行。
5.9 防爆燈的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常規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
6.2.1 常規檢驗是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
6.2.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抽樣方案應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的規定進行,檢查水平用I級,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0。
6.2.3 出廠檢驗項目
a)外觀檢查(4.3.2,4.3.3, 4.3.4, 4.3.5, 4.3.6, 4.3.7,4.3.8);
b)工頻耐壓試驗(4.4.2)。
6.3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防爆燈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可能影響防爆燈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螺口式燈座的機械試驗;
c)溫升試驗、溫度試驗;
d)外殼沖擊試驗;
e)透明件熱劇變試驗;
f)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g)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
h)燈座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
i)外殼防護性能試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每臺出廠的防爆燈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
a)制造廠名;
b)產品型號、名稱;
c)額定工作電壓、額定功率;
d)防爆標志;
e)防護等級;
f)防爆合格證號;
g)制造日期。
7.2 包裝
Q/LY23-2002
7.2.1 防爆燈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檢驗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d)裝箱單。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制造廠名稱、地址、;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 產品企業標準號
d)產品數量;
e)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f)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g)“小心輕放”、“怕濕”、“向上”等字樣或標記。
7.3 運輸及貯存
7.3.1 防爆燈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7.3.2 防爆燈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防爆吸頂燈,LED防爆吸頂燈,BAX-100防爆吸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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